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民保字第1482号
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阮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台江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物符合担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台江区单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一六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