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执45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榕仲裁553号裁决书,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3523094.23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其报告的财产情况属实。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厂房所在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正由越城法院处置,本院已向越城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常山 审判员毛巨波 审判员俞金刚
书记员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