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04民初3569号
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1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A区63#楼2层厂房-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69404079。
法定代表人:陈炎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霞、黄瑞玲,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88号二层6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RUR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彬,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班纳德公司)与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纳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玲、被告云脉公司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班纳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1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1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129.18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1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129.18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5日,在案外人黄斌的介绍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5),向被告一购买英方系统(含软件及硬件)。合同约定,总价款600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并收到被告一等额的发票后,将合同总金额40%【240000元】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一在收到合同预付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全部产品交付给原告。项目终验后5个工作日内并收到被告一等额发票后,原告将合同总金额50%【300000元】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一预留合同总金额10%【60000元】作为项目诚意金保证项目最终售后服务,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付到被告一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预付货款240000元。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再次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于2019年10月30日终止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5)。被告一收到原告关于增值税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三个工作日内退款到原告账户120000元,剩余货款120000元于第一笔退款时间延长一个月。
《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仅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4月1日向原告退还4万元、1万元,尚余190000元未予以退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2021年10月21日,案外人黄斌单方向原告承诺其于2021年12月底前退款9万以内,在2022年7月前全部退还,但案外人黄斌至今也分文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一并承担还款责任。另,在2020年5月11日,被告一曾经向原告出具退款计划,承诺了还款时间。鉴于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具状,望判如所请。
被告云脉公司辩称,确认欠款事实,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不能及时退款。也愿意和原告协商退款时间,但是现在没有收入,不能确认退款时间和金额。也请求对逾期付款利息予以减免或者免除。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云脉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是被告云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且被告***也没有对本案债务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表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云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持有股份100%。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云脉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5),购买总价款600000元的英方系统。合同对购买的产品名称、金额、预付货款、交付时间、结算时间等作出约定。2019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云脉公司预付货款24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云脉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于2019年10月30日终止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5),并按变更协议的约定被告云脉收到原告关于增值税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三个工作日内退款到原告账户120000元,剩余货款120000元于第一笔退款时间延长一个月。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4月1日收到被告云脉公司退款40000元及10000元。
另,2020年5月11日,被告云脉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款计划》,载明需向原告退款金额为19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班纳德公司与被告云脉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5),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9年10月30日终止案涉合同。现原告诉请被告云脉公司退还货款19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调整为自诉讼主张之日即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被告***,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故对原告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1.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95.95元,由原告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5.95元,由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瑞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君如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附二: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