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50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