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民初298号
原告: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191号A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231719223D。
法定代表人:李旭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馨、陈茜,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桥东街16号逸美时光酒店一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83KXW7X。
法定代表人:王子君,总经理。
原告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与被告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馨、陈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设计费3144.37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服务费用124.7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底,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以下称“龙悦湖项目”)设计,并且告知原告因该项目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先进行设计后补签合同,前期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基地边设计边施工。由于项目场地复杂,建筑造型以及结构形式在设计上有难度,需尽快保质保量的完成,原告需要结合地形地貌,在接受设计任务后,根据被告要求多次进行调整修改,多阶段作出了被告满意的设计成果。2017年5月,被告委托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对龙悦湖项目设计发布招标公告,原告参与投标。2017年7月12日,被告及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宣布《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日设计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前述工程进行设计,设计内容为:新建生态养殖基地50000平方米、生态仓储8000平方米、综合展示中心5000平方米、行政办公区8000平方米、生态可研办公区20000平方米、室外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全部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工程估算设计费为1180万元。如遇规划调整,设计费也相对调整。最终设计费不超过130元/平方米,并约定了被告支付设计费的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规划及被告的指示开展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规划进行了多次变更和调整,最终原告设计通过专业审查机构河北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除合同约定的设计工程外,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的工程设计还包括:50平方公里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概念规划设计,5.793万平方米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基地设计,8.27万平方米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基地设计等。上述建设项目设计费共计3144.372万元,设计工程中应被告要求制作动画和制作钢结构加工图等工作,原告代付服务费用124.75万元,共计3269.122万元。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原告一直配合修改完成设计方案。方案完成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设计费事宜未果,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发生拖欠工资、员工离职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阜平公司未答辩。
广东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证明2017年5月,被告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对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发布招标文件,原告参与投标。
证据二,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中标通知书,证明2017年7月12日,被告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发布《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
证据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证据四,设计成果,证明原告已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项目所有设计。
证据五,委托设计函,证明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外,被告分三次委托原告对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进行设计,并委托进行项目动画宣传片制作和钢结构加工图设计,上述费用均应由被告按照函件中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
证据六,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证据五委托设计函,委托人授权代表为被告副总经理石磊。
证据七,收据,证明原告将证据五中被告委托事项成果,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最终方案设计图及施工图按时交给被告,被告确认收到。
证据八,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建筑动画创意设计制作协议,证明原告在接受被告委托后,与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制作时长为4分钟的项目宣传动画,总价为人民币十六万元。
证据九,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生态养殖基地钢结构加工图详图转化服务合同,证明原告在接受被告委托后,与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制作钢结构加工图详图,合同总金额为108.75万元。
证据十,费用代收委托书,证明原告与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旭升个人银行账户向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岩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动画制作及钢结构加工图转化服务前期费用共计60万元。
证据十一,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旭升,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北京华原世纪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岩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
证据十二,证明及邮件截图,证明保定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河北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图强审单位,向被告总经理助理夏黎星邮件发送《证明》文件,内容为强审单位已对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回复已通过。
证据十三,双方人员联系方式,证明原告与被告人员邮箱名称及地址和联系电话。此联系方式已经过原、被告代表签字确认。
证据十四,照片,证明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实际存在,原告设计成果投入使用,项目方案曾向阜平县委书记进行汇报,并且农业部部长韩长赋、阜平县委书记、清华大学副校长等均到项目现场进行视察。
证据十五,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各专业审核结果情况说明,证明保定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图强审单位,对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各专业项目设计审核结果均为合格。
另,原告提交一份设计收费计算说明:一、计费面积以及时长、吨位等:(1)50平方公里规划:50平方千米;(2)养殖场第一次设计:面积5.793万平方米;(3)养殖场第二次设计:面积8.27万平方米;(4)钢结构加工图制作:5000吨;(5)创意动画宣传片制作:四分钟;(6)2017年7月后按照合同修改面积见设计合同。二、收费标准:(1)分区规划: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0)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按分区规划每平方千米3万元人民币计费;(2)设计加工图制作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修订本;(3)创意动画类:市场价。三、合同以外设计收费计算:(1)50平方公里规划:50×3=150万元,应收150万元。鉴于中标后各分项取费偏低,本次收费100万元;(2)养殖场第一次设计:按照委托约定按照合同中标价每平米130元,130×5.793=753.09万元;(3)养殖场第二次设计:按照委托约定按照合同中标价每平米130元,130×8.27=1075.1万元;(4)钢结构加工图制作:5000×8700×2.5%=108.75万元,计费参见收费标准P71中表7.3-1注1(5)创意动画宣传片制作:4×4=16万元,其中4万元/分钟为市场价。以上总费用为100+753.09+1075.1+108.75+16=2052.94万元。四、总费用:
合同签订面积为91000平米,实际设计93552.46平米。合同1,180万元。应付1,216.182万元。费用总计:2052.94+1216.182=3269.122万元。其中第三项中的(4)、(5)两项不是设计的费用,是代付的钢结构加工图制作和创意动画宣传片的费用,两项费用合计124.75万元。以上设计费和代付的服务费用总计3269.122万元。
由于被告未参加诉讼,本院未能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五,由于有被告相关人员的签字或单位盖章,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四,因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业经强审单位通过审核,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十、十一,由于每个法人企业均有单位帐号,双方皆用个人帐号不符合有关金融规定,其数额与原告请求数额也不一致,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对证据十四,虽然照片不能显示职务,但根据有的照片显示的姓名及拍摄视野中显示的标幅、专栏名称,结合本案实情,认定与本案相关。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被告委托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对龙悦湖项目设计发布招标公告,原告参与投标。2017年7月12日,被告及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宣布《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日设计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载明:发包人: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计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铁岭村。合同第四条,4.1项目名称: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4.2、建筑面积:91000平方米,4.3、设计内容:本项目的修建性详规及如下各单体:新建生态养殖基地50000平方米、生态仓储8000平方米、综合展示中心5000平方米,行政办公区8000平方米,生态可研办公区20000平方米,室外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全部等全部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5.1、项目可研报告5.2、项目地块红线图5.3、项目地勘报告5.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5.5、项目所在区域地形图5.6、设计任务书5.7、项目周边市政配套文件(因项目所处平阳镇没有市政配套设施,按照平阳镇初设规划文件作为参考)。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6.1设计完成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指定的图纸审查单位提交电子版图纸,并根据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报审,直至审查合格。6.2、电子版图纸审查完成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指定的图纸审查单位提供纸质版蓝图20套同时将CAD电子版发给发包人;6.3通过具有农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评审合格后,交付设计文件。6.4设计成果的版权归发包人所有。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1180万元。7.2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概算为计费基数,参照《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调整最终设计费。最终设计费不超过130元/平方米。工程建设期间如遇规划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设计收费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工常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均为1。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定金。8.2设计人提交经专业评审的修建性详规方案,发包人支付设计费人民币50万元。8.3单体施工图完成,经专业性评审及施工图强审合格或取得强审咨询意见后,发包人支付单体设计费的50%,一年未本开工单体,可支付相应设计费至70%。8.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的85%,待审查审核后结清尾款。8.5除定金、修规外,其他均按单体设计进度支付。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在合同履行期,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3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6发包人应接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逾期支付,设计人有权顺延提交设计文件有时间,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配合发包人做好各专业部门报审报件工作,完成报审报件相应文件。9.2.3所有深化设计需经主体设计单位确认或中标方相关专业设计人签署审核意见且签字,确保配合工作,不另行收费。9.2.4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5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按照损失程度实际赔偿,但不超过总设计费。9.2.6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7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8月15日的合同签订前,被告于2016年12月18日开始,先行委托原告对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5万平方米左右生态养殖基地、5000平方米左右展示中心、1万平方米左右仓库、3万平方米左右办公楼等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并约定:如受托人中标,委托范围内设计费用按中标合同约定的单价及实际设计面积价格支付。此后被告又先后出具四份委托设计函,具体为:
1、2017年1月22日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概念规划设计;
2、2017年2月27日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基地设计;
3、2017年2月27日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基地钢结构加工图制作,钢结构加工图制作收费依据为《工程勘察设计标准2002年修订本》,费用单价为钢结构出厂价×2.5%;
4、2017年2月27日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动画宣传片制作,动画宣传片费用单价为4万元/每分钟,动画片时长控制在5分钟之内。以上委托函均有被告副总经理石磊的签字。
被告出具上述委托函后,原告依约设计,分别于:
2017年1月9日提交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基地设计图电子版一份,设计面积为5.793万平方米;
2017年3月1日提交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概念规划设计图电子版一份,设计面积为50平方公里;
2017年4月10日提交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态养殖基地设计图,蓝图四份,设计面积为8.27万平方米;
2017年4月28日提交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钢结构加工图电子版一份,设计规模为5000吨;
2017年6月15日提交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动画宣传片电子版一份,时长为4分钟;
2017年10月16日提交[河北.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版、纸质版设计成果,纸质版一式十份,规划建筑面积为96350平方米。
被告方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夏黎星对以上设计成果分别出具收据予以证实。
2017年12月15日夏黎星再次为原告方出具收据,收据载明:自2017年7月起,陆续收到广东公司提交至本公司的设计成果[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各专业全套方案至施工图电子版并转发保定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查,设计面积为91000平方米。
2018年10月16日,保定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强审单位,对涉案项目设计作出各专业审核结果情况说明:阜平龙悦湖(环南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设计于2017年经我公司审查各专业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合格,并加盖其单位公章。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中标后,与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前后,广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委托函的要求,完成了相关涉案项目工程的设计,设计成果已经被告接收,并经强审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原告主张设计面积为93552.46平米,但被告项目负责人夏黎星所写的收据,及转给强审单位审核的面积,与合同约定设计面积91000平方米一致,故本院按设计面积91000平方米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设计费用为:
1、130元/平方米×91000平方米=1183万元;
2、合同以外设计50平方公里规划:计50平方公里×3万元=150万元,原告主张100万元,故按100万元计算;
3、养殖场第一次设计:按照合同中标价每平米130元,130元/平方米×5.793万平方米=753.09万元;
4、养殖场第二次设计;130元/平方米×8.27万平方米=1075.1万元;
5、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动画宣传片电子版一份,时长为4分钟,每分钟4万元,计16万元;
6、阜平龙悦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钢结构加工图电子版一份,设计规模为5000吨,钢结构加式图制作计5000吨×8700元/吨×2.5%=108.75万元;以上六项合计3235.94万元。
由于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审计后的相关证据,按照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第八条8.3之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的70%即:2265.158万元(3235.94万元×70%)。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设计费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亦未就此提交其他相关证据,2018年10月16日,保定世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强审单位,对涉案项目设计作出各专业审核结果: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合格,故原告请求自2017年9月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2265.158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56元,由原告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63035元,被告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2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于纪芳
审 判 员 张 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占明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