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异8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191号A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231719223D。
法定代表人:李旭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110495142。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中心人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青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XPBB86。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红桥神州长城医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西片区纬一路北侧、十二号路东侧、经一路西侧(石桥公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H4D9080。
法定代表人:董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贵州红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政府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080682848R。
法定代表人:施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256号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83A。
法定代表人:陈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2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94403C。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贵州省万华医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凉都大道与青山路交汇处(市桥公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J4JQJXF。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中心人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红桥神州长城医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贵州红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万华医疗置业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屠明前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包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