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摩天大楼1幢12楼12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津市市水务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孟姜女大道7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津市市水务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