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津行初字第2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财政局,住所地津市市北大二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津市市政府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黄桥居委会11组1022号。
第三人津市市水务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姜女大道7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摩天大厦1幢12楼121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津市市财政局、第三人津市市水务局、第三人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确认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被告津市市财政局送达起诉书副本。2014年5月21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津市市财政局就津财函(2014)2号关于认定“津市市汪家桥电排站水泵电机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引起的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津市市财政局津财函(2014)2号关于认定“津市市汪家桥电排站水泵电机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