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威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杰威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法定代表人:苏兆华。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2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