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法定代表人:苏兆华。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2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22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