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1725号
原告:江苏冠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路与黄龙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法定代表人:于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冠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冠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冠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冠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由江苏冠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