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2447号
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金井路军分区商住楼第****门面。
经营者:***,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凯里市永丽装饰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系凯里市永丽装饰店实际经营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2815XA。
法定代表人:于春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诉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8元,减半收取计4559元,由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负担。
审判长李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怒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