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4272号
申请执行人: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于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燕。
被执行人:中亿新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斌,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0民初196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亿新融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暂记211,86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股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世荣
审 判 员 郑旭珏
审 判 员 顾文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熹微
书 记 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