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98号
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泰西路18号西5-501工业孵化。
负责人:解光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飞,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于春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东,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