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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3314号
原告:**高,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400号。
法定代表人:RafKannefas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于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燕,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高与被告***、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旺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