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8025之二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民族路75、77号***华强数码广场A座办公楼1406-1408室。
法定代表人:齐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博,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华**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