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博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石家庄博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8025之二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民族路75、77号***华强数码广场A座办公楼1406-1408室。

法定代表人:齐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博,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华**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