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格新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关园503-506。
委托代理人:谢满珍,女,汉族,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肖海燕,女,汉族,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武汉瑞格新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村冷水铺2幢5层4号。
法定代表人:侯军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瑞格新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武汉瑞格新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瑞格新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滨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