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91民初446号
原告:宜昌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宜昌市发展大道16号01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617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升村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03747670440A。
法定代表人:章群,该村主任。
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929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升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其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奥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6元,由原告宜昌奥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