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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佑、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635号 原告:蔡俊佑,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2号楼1308室。 负责人:**新。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蔡俊佑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俊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