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642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刘浩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与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徐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