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283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亿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厚源路11号三座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244915XD。
法定代表人范玉婵。
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4161X4。
法定代表人刘俊。
关于佛山市亿益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亿益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152.64元给佛山市盈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并支付违约金(按每日0.2‰的标准,其中29181.48元从2016年12月4日起计算,225884.62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23086.54元自2017年2月1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9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亿益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7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2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