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财保5号

申请人:贺州市平桂区沙***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芳林村(正誉中学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3MA5M9WQ161。

经营者:聂诚,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7号广西水产畜牧学校综合楼一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82191E。

申请人贺州市平桂区沙***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向申请人租赁钢管、扣件等用于黄姚中心迁建二期工程项目。双方每次对账后,双方代表均在《贺州市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月结核算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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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截至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累计应向申请人支付总租金1143911元,扣除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的租金600000元及押金150000元外,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租金393911元。另,被申请人丢失申请人的钢架管、扣件、顶杆、套筒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租赁物损失104692.5元。因被申请人违约,其还需支付申请人违约金,违约金须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未果,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为避免日后相关判决难以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的80×××10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堽路支行45×××1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函号为BHGX20210393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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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的80×××10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堽路支行45×××15账户内的55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赠与、变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

申请人贺州市平桂区沙***建筑器材租赁部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蒙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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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 巧

书 记 员 吴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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