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113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彦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智,男,该公司收费员。

被告:***·乃素拉,男,维吾尔族,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乃素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采暖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