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财保194号
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回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吉木萨尔县一区满城路2丘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1元额度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吉木萨尔县一区满城路2丘的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元,由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振荣
二 ○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何新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