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4692号
原告:上海西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佳木斯龙华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高原。
原告上海西力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龙华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西力电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力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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