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润灌排有限公司

惠升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润灌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财保408号

申请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园区莫愁湖路**。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体实、曹天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龙润灌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72779623W,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公酒厂汉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进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龙润灌排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龙润灌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万元。申请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龙润灌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万元。

保全费357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应在保全实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