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初1066号
原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言,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790年10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11元,减半收取25,955.5元,由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扬
审判员何阳
审判员于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