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某某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523民初1950号

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祁,男,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郝江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2000.00元人民币;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600.00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了《开鲁县东风镇牧原一厂三标不锈钢扶手、护栏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包工包料,为被告在牧原一厂三标制作不锈钢扶手、护栏、不锈钢窗罩等;工期至2017年11月25日完工;合同订立后被告支付首付款10000.00元,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余款全部付清;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工程完工后我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开鲁县东风镇牧原一厂三标不锈钢扶手护栏施工工程量(款)结算明细》,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2000.00元人民币。但至今被告未履行支付首付款和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了《开鲁县东风镇牧原一厂三标不锈钢扶手、护栏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为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牧原一厂三标制作不锈钢扶手、护栏、不锈钢窗罩等;工期至2017年11月25日完工;合同订立后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首付款1000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余款全部付清;另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工程竣工后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开鲁县东风镇牧原一厂三标不锈钢扶手护栏施工工程量(款)结算明细》,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2000.00元人民币。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首付款和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施工合同一份、开鲁县东凤镇牧原一厂三标不锈钢扶手护栏施工工程量(款)结算明细一份、开鲁工地三标二队白钢工程量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所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不锈钢扶手、护栏等竣工后,双方确认了工程款数额。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应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市**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合计33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0元,由被告辽宁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连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冷振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时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