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009号
原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83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田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科街7-2、7-3、7-4、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源(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456号研发楼M221室。
法定代表人叶三见。
原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能源(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铁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