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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893号
原告: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XX,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负责人:XX。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XX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6元,减半收取计7193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