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朝阳县草原工作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893号 原告: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XX,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负责人:XX。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XX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6元,减半收取计7193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员  邵 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