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24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大南关雕刻城南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曲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淑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