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签发:
其他合议庭成员核稿:
拟稿:
校对:
份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8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永嘉县瓯北广播电视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贵港裕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工业园大成园区内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瑞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贵港裕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423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是由第三人挂靠瑞宇公司施工,瑞宇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因此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裕迪公司以瑞宇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未依约履行施工义务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瑞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瑞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露露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