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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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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异17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永嘉县瓯北广播电视台)10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燕。
委托代理人:施亚琴,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鹏,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州路6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第三人: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发展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隆朝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11月10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亚琴、李小鹏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设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异议人了解到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实际缴纳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该公司由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将在2047年1月25日前足额缴纳。现请求追加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浙0782执131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在未缴纳的出资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异议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工商部门档案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各一份,证明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未实际出资,认缴数额为200万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078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6645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86645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0.8‰计算)。三、被告***、***对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3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2019)浙0782执13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月25日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第三人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1月25日前。股东认缴出资的承诺是公司责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担保公司债务的目的。第三人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义乌市朴实亿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期限虽未到,但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约定与认缴承诺担保公司债务的目的相冲突,应否定认缴期限的效力,导致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故对异议人申请追加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浙江朴实亿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浙0782执131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的2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19)浙0782执13146号案件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刘苏英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虞啸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