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25执保30号
原告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晋0525民初1005-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本院执行局实施保全。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冻结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晋0525执保30号案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