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25执保30号
原告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晋0525民初1005-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本院执行局实施保全。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冻结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晋0525执保30号案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