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中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25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枫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湘,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5号**工业园设备制造厂房南5跨区。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委托代理人:孙栩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恢252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之后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