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与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民申2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扬路虹桥下**号***室。
法定代表人:闫卫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琴,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佟宝君,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宏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该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晋05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豪洋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国平
审 判 员 韩德荣
审 判 员 殷 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燕华
书 记 员 刘宇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