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5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5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杨路虹桥下7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闫卫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松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宏宽,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豪洋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195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