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淳高新区技术有限公司与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02执恢12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12。法定代表人:郑志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52193445X。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37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调查,未发现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王建雄审 判 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