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23财保34号
申请人成都明东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明东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明东飞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成都明东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静
书记员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