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申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95904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521517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1民终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程公司再审请求: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1民终59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向亿程公司支付违约金51.20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8.00万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星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案涉《钢结构采购安装合同书》合法有效系本案不争事实,由此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导致设计功能作用丧失,其行为属违约,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有权以此拒付余款并主张违约责任,但生效判决对此事实却罔顾处理。因被申请人星光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且偷工减料,导致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的整体钢结构工程量价格被核减814,967.78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向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发出《工程整改通知书》及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是基于该项目属扶贫项目,目的为帮助群众实现就业,发展村集体经济产业,要尽早投产见效。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存在以上问题但仍予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属以偏概全,与事实不符。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被申请人星光公司拒不整改,在项目业主方的要求下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对此进行了自行整改,整改后该钢结构部分被核减金额达814,967.78元。综上,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星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述称的其是在业主单位的要求下自行整改,整改后该钢结构部分被核减金额达814,967.78元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1.本案在一、二审阶段,亿程公司从未提交其自行整改的任何证据。2.如亿程公司进行了整改,则一审中的鉴定意见必然是错误的。3.案涉工程中整个集露槽的总体价值仅为2.50万元,对此进行整改后不可能导致整个工程的价值被核减814,967.78元。二、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述称的其工作量被业主单位核减814,967.78元的事实与被申请人星光公司无任何关联性。三、案涉工程中的集露槽部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1.集露槽部分非整个工程的关键部位,其价值是独立的,并不影响工程的其他结构。即使集露槽作业存在与设计要求不同和焊接的情形,但此并不影响工程整体质量,也不影响其实现集露的功能,最多也只能算是瑕疵。2.案涉工程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最终验收且通过,因此被申请人的作业质量并不存在任何问题。综上,被申请人星光公司请求依法驳回亿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对于亿程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认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四川节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柳梧新区花卉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光伏职能型温室)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竣工结算审核书》(以下简称《审核书》)原件各一份,拟证明由于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在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存在拼接、焊接以及未按图纸施工等变相减少工程量的情形,导致钢结构部分存在功能缺陷、原有设计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因而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中对钢结构部分核减近80.00余万元。对此,本院认为:1.关于《情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并加盖单位印章……”因该份《情况说明》中并无制作人和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人的签名或**,不符合证据之形式要件,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2.关于《审核书》。被申请人星光公司认为即使该《审核书》真实,但也与本案无关联,且其中审核对比表第18-23项的审减原因系由于工程量核减而引起而非工程质量原因。经审查,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了该份证据的复印件,因形式要件不符法律规定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本院认为,因该证据形成于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故其不能成为新证据。因其系原件,本院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其为第三方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的关于工程价款决算的依据之一,其法律后果仅约束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于本案被申请人星光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其与本案争议并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申请人星光公司所完成的钢结构部分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问题的认定。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提出因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导致设计功能作用丧失的行为属违约,且因被申请人星光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且偷工减料,导致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的整体钢结构工程量被核减814,967.78元的事由,对此,本院认为,由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总承包的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竣工。在2018年4月27日形成的案涉《拉萨市柳梧新区花卉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光伏智能型温室)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施工单位即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的意见为同意验收,设计单位的验收意见为符合要求,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均为合格,由此可以确认由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完成施工的钢结构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完成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对此并未能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的《钢结构质量鉴定报告》中提出的“涉案钢结构主立柱、主立柱间桁架、屋架、复合焊接柱存在热镀锌后拼接焊接的情况,集露槽存在焊接的情况且无法实现集露作用,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鉴定意见,因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在二审中陈述案涉工程不具备整改的客观条件,结合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的事实,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瑕疵而已,该《钢结构质量鉴定报告》并不能推翻《拉萨市柳梧新区花卉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光伏智能型温室)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作出的结论,二审法院作出的不予支持亿程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请求的认定正确。
三、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对于由再审申请人亿程公司交纳的8.00万元鉴定费的负担,因《钢结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的鉴定意见并不能推翻《拉萨市柳梧新区花卉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光伏智能型温室)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作出的结论,二审法院基于被申请人星光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因而酌情作出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50%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亿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普 布 旦 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达娃次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