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成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6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费205437.4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47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32元、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3元,合计1079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被执行人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上诉状,经本院及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对其上诉予以受理,故(2020)川06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尚未生效,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成都***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5日内返
还已经领取的10795元,逾期不返还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