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623民初1815号
原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生旌货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39438195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信用代码:915400000995904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运输款217800.00元;2、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00元;3、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787.53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以217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实际应支付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从中江运输玻璃制品至拉萨,运输费每吨900元。费用结算以1个月为周期。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质保金5万元,并按约定运输玻璃。2017年7月,原告完成运输任务。原告经核算,共运输玻璃242吨,总运输款2178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配合结算,也未支付运输款。
被告***辩称,本案《运输协议》是原告***公司与被告亿程公司签订,被告***是被告亿程公司的职工,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运输款,以及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原告履行运输义务存在瑕疵造成货物损坏,应按约相应减少运输款的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
被告亿程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运输协议》、电子银行回单、中江志诚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货清单26张、中江志诚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西藏亿程项目发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查询汇款明细等证据。
被告***围绕其抗辩依法提交了《运输协议》。
被告亿程公司未向本院举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被告***以被告亿程公司代表身份,并以被告亿程公司名义(甲方)与原告***公司(乙方)签订《运输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中江至拉萨玻璃制品的运输交由乙方承运,甲方支付运费。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运输费用按每吨900元计算,费用结算以1个月为周期。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任务的证明,乙方将有效的收货证明作为结帐凭证。乙方按照运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规定数量的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若有特殊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保管好运输物资,待甲方另行通知。运输过程中的货损率为千分之三,若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为保证运输时间,甲方将货物交乙方承运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告知货物数量、目的地及时间。甲方栏署名为被告亿程公司(未盖章),被告***在甲方代表栏签名,原告在乙方栏盖章,乙方代表栏**签名。该《运输协议》尾部后备注:由于运输易碎品,乙方应向甲方交付5万元运输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在运输货物完后的第七工作日退还乙方。
2017年4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亿程公司在中江县志诚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购买5+6A+5双钢中空玻璃制品,被告亿程公司根据约定将购买的上述双钢中空玻璃制品交由原告***公司承运。截止2017年7月1日止,原告完成承运任务。原告承运的双钢中空玻璃制品面积总计为9130.5511㎡。(具体见附件)。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运输费用,也未退还质量保证金。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公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行为。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以被告亿程公司代表身份,并以被告亿程公司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履行了承运任务,被告亿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退还质量保证金,构成为违约。《运输协议》约定被告支付运费,运输费用结算以1个月为周期。该《运输协议》尾部后备注:由于运输易碎品,乙方应向甲方交付5万元运输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在运输货物完后的第七工作日退还乙方。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支付了质量保证金5万元,也于2017年7月1日完成运输任务,现要求被告亿程公司支付运输费用、退还质量保证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以被告亿程公司代表身份并署名亿程公司作为托运人与原告签订《运输协议》,也备注质量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并收取质量保证金、安排托运事宜。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亿程公司之间究竟为何种关系。综合分析,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将被告***确定为共同义务主体更宜。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输费用的数额确定问题。原告承运的双钢中空玻璃制品面积总计为9130.5511㎡。折算总重量为228263.7775kg(9130.5511㎡×0.01m×2500kg/m³=228263.7775kg),也即为228.2637775吨(228263.7775kg÷1000kg/吨=228.2637775吨)。根据约定计算的运输费应为205437.40元(228.2637775吨×900.00元/吨)。(具体见附件)。运输费用超过205437.4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中江志诚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货清单26***认为只认可***、***签名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运输协议》、中江志诚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货清单26张、中江志诚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西藏亿程项目发货清单,经审查,原告主张承运的双钢中空玻璃制品更接近被告购买的数量、面积。被告在《运输协议》中也未指定具体的收货人,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就接收的货物的数量、面积等提出异议,应视为承运人即原告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应否支持,以及数额确定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应视为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运输协议》约定被告支付运费,运输费用结算以1个月为周期。该《运输协议》尾部后备注:由于运输易碎品,乙方应向甲方交付5万元运输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在运输货物完后的第七工作日退还乙方。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支付了质量保证金5万元,也于2017年7月1日完成运输任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运费、退还质量保证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资金利息损失(以运输费用205437.4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质量保证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超过作为计算资金利息损失运输费用基数205437.4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资金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宜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6月的标准确定。
被告***辩称其为被告亿程公司职工,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运输费用,以及退还保证金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亿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以及对原告的主张放弃答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205437.40元及资金占用费即资金利息损失(以20543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6月的标准,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即资金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6月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70.00元,由被告***、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英
审判员 赖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芳
附件:
原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亿程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运输货物数量、面积、重量、运输费用统计表(2020.12.7)
时 间
规 格
数量(张)
面积(㎡)
2017.4.26
1235*2095
26
67.2698
1237*2095
206
533.849
2017.4.26
1240*1872
145
336.5885
1235*1720
145
308.009
2017.4.28
1240*1105
455
623.441
2017.4.28
1235*1720
8
16.9936
2017.4.28
1235*2095
108
279.4284
1240*1105
5
6.851
2017.4.28
1237*2095
94
243.601
2017.4.28
1240*1872
21
48.7473
2017.5.15
1240*1872
145
336.5885
1235*1720
87
184.8054
2017.5.15
1240*1105
114
156.2028
1237*2095
232
601.228
2017.5.17
1430*995
122
173.5816
1580*995
25
39.3025
2020*995
146
293.4554
1090*995
52
56.3992
2017.5.17
1240*1105
84
115.0968
1237*2095
54
139.941
2017.5.17
1240*1872
91
211.2383
1235*1720
116
246.4072
2017.5.26
1240*1872
156
362.1197
1235*1720
253
537.4226
2017.5.26
1240*1105
28
38.3656
1237*2095
25
64.7879
201.5.26
1580*995
49
77.0329
1430*995
72
102.4452
2017.6.12
1872*1240
43
99.8159
2017.6.12
1240*1872
24
55.7112
1235*1720
9
19.1178
2017.6.12
1237*1105
111
151.7259
1237*2095
110
285.065
1240*1872
84
194.9892
1430*995
19
27.0342
2017.6.12
2050*1235
45
113.9288
2017.6.12
1240*1105
109
149.3518
1237*2095
217
562.3588
1240*1872
127
294.8026
1430*995
19
27.0342
2050*1235
45
113.9288
2017.6.17
1480*1235
66
120.6348
2050*1235
13
32.9134
982*542
42
22.3524
982*1105/545
42
45.5742
982*1660/1110
42
68.4642
1662*932
42
65.058
1115*870
64
62.08
1200*432
8
4.1472
1195*432
52
26.8424
1195*427
4
2.0412
2017.6.17
1237*1105
17
23.2373
1237*2095
6
15.549
1430*995
11
15.6508
1580*995
12
18.8652
2020*995
9
18.0891
1090*995
4
4.3384
2017.6.17
1235*1720
23
48.8566
1237*1105
1
1.3669
2020*995
1
2.0099
1580*995
1
1.5721
1090*995
12
13.0152
1240*1872
2
4.6426
2017.6.17
1430*995
3
4.2684
2020*995
4
8.0396
1090*995
24
26.0304
2017.6.17
1235*1720
13
27.6146
2017.7.1
2095*1237
40
103.66
1235*1720
9
19.1178
1430*995
20
28.456
总面积
9130.5511
总重量(kg)
9130.5511㎡×0.01m×2500kg/m³=228263.7775kg
总重量(吨)
228263.7775kg÷1000kg/吨=228.2637775吨
运输费用合计
228.2637775吨×900.00元/吨≈20543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