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2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展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展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案款2845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渝0112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