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0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城父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86881673R。
法定代表人:余方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华地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016575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皖16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依照该生效判决书偿还申请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90642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1490642元及逾期利息未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石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