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财保411号
申请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工业园区城父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方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00686881673R。
被申请人: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名仕豪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24185X6。
申请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24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玉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