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2111号
上诉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华地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城父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方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龙,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6元,减半收取9108元,由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伟
审 判 员 黄战营
审 判 员 王艳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曼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