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2111号
上诉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华地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亳州市惠特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城父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方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龙,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6元,减半收取9108元,由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伟
审 判 员 黄战营
审 判 员 王艳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曼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