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9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保全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
被保全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保全,责令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522934元范围内暂停向***、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查封日期2023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4日,查封期限贰年。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