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520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城广场大厦511、512、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72156。
法定代表人徐进强。
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10月22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三、月工资标准:15000元/月。
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双方均确认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周六、周日存在加班的事实,被告未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主张其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并提交了《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1月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证明其主张,原告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
经查,《劳动合同》第三条载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条载明“乙方每月工资按工资单,每月工资单中已包括了乙方的基本工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和全部加班工资执行。”2019年10月-11月工资表显示原告工资金额为15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按照月工资15000元计算,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周六加班工资时薪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依法认定《劳动合同》中原告每月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有效,视为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周六加班工资。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周日存在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请求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2019年11月工资差额: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其在职期间两个月的造价师证、一级建造师证补贴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被告遗失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及抢夺原告职称证书的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27228号。
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周六日加班费14712万元;2、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3、被告赔偿因其遗失原告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损失48000元;4、被告抢夺原告职称证书、工程师证书要求被告赔偿48000元;5、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少发的工资2500元。
十、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周六日加班费1.471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损失11.2万元(按7个月计);4、被告抢夺原告职称证书损失11.2万元(按7个月计);5、被告支付欠费工资2500元。
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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