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道群力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0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霄宇,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道群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群星苑一区5号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陆志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置业商务广场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银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琴,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8号。
责任人:陈习伟,主任。
原审第三人:唐兴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道群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唐兴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祁 锋
审判员 赵 东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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