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32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霄宇,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道群力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505MEA479364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群星苑一区5号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陆志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理,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3357689Q,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置业商务广场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银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琴,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01415043XR,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8号。
责任人:陈习伟。
第三人:唐兴昌,男,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道群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与唐兴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本案属于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新雄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迎迎